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準 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了規(gui)范黨(dang)內(nei)法(fa)(fa)規(gui)和規(gui)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zuo),維護黨(dang)內(nei)法(fa)(fa)規(gui)和黨(dang)的(de)政策的(de)統一性、權威性,根據(ju)《中(zhong)國共產(chan)黨(dang)黨(dang)內(nei)法(fa)(fa)規(gui)制(zhi)定(ding)條(tiao)例》,制(zhi)定(ding)本(ben)規(gui)定(ding)。

  第二條 本規(gui)定適用于黨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gui)和規(gui)范(fan)性(xing)文件的備案審查(cha)工作。

  本規(gui)定所(suo)稱規(gui)范性文件,指黨組(zu)織(zhi)在履(lv)行職(zhi)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yue)束力(li)、在一定時(shi)期內可以(yi)反(fan)復(fu)適用(yong)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ru)備案審(shen)查范圍:

  (一)印發領導講話、年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等內容的(de)文件;

  (二)關于人事調整、表(biao)彰獎勵、處分處理以及機關內(nei)部日常管理等事項(xiang)的文件;

  (三(san))請(qing)示、報告、會(hui)議(yi)活(huo)動通知、會(hui)議(yi)紀要、情況通報等(deng)文件(jian);

  (四(si))其(qi)他(ta)按照規定(ding)不需要(yao)備案審查的文件。

  第三條(tiao) 備案審查工作(zuo)應當遵循(xun)下列原則:

  (一)有件必(bi)備,凡屬備案審查范圍的都應當及時報備,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二)有備(bei)必審,對報備(bei)的(de)黨內(nei)法規和(he)規范性文件應當及(ji)時、嚴格(ge)審查,不(bu)得備(bei)而(er)不(bu)審;

  (三)有錯必糾,對審(shen)查中(zhong)發現(xian)的問題(ti)應(ying)當(dang)按照規定作出處理,不得打折扣(kou)、搞(gao)變通。

  第四條 各(ge)級黨(dang)委,黨(dang)的紀律檢查(cha)委員(yuan)會、黨(dang)委(決策)議事(shi)協調(diao)機(ji)構以及黨(dang)的工作(zuo)機(ji)關、黨(dang)委直屬事(shi)業單(dan)位,黨(dang)組(黨(dang)委)承擔(dan)備案審查(cha)工作(zuo)主體責任(ren)。

  各(ge)級(ji)黨(dang)委辦(ban)公廳(室)負責牽頭(tou)辦(ban)理本級(ji)黨(dang)委備(bei)案(an)審(shen)查(cha)工作(zuo),統籌協調、督促(cu)指導本地區備(bei)案(an)審(shen)查(cha)工作(zuo)。有(you)關(guan)部門和(he)單位(wei)應當在(zai)職責范圍內積(ji)極協助開展備(bei)案(an)審(shen)查(cha)工作(zuo),共同發揮審(shen)查(cha)把關(guan)作(zuo)用。

  各級黨委(wei)應當與同級人大常委(wei)會(hui)、政(zheng)府等有(you)關方(fang)面建立健全備案(an)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第二章 主體

  第五條 黨(dang)組織制(zhi)定的黨(dang)內法規和規范性(xing)文件應當向上級黨(dang)組織報備。

  多個(ge)黨(dang)(dang)組(zu)織聯合制定(ding)的(de)黨(dang)(dang)內法規(gui)和規(gui)范性文件,由牽(qian)頭黨(dang)(dang)組(zu)織向共同的(de)上級黨(dang)(dang)組(zu)織報備。

  黨組織對(dui)下級黨組織報備的黨內(nei)法規(gui)(gui)和規(gui)(gui)范(fan)性文件進行審查,具體工作由其(qi)所屬法規(gui)(gui)工作機構(gou)或者承(cheng)擔相關(guan)職能(neng)的工作機構(gou)辦理。

  第六條 中(zhong)(zhong)央(yang)(yang)紀律檢查委(wei)員(yuan)會、黨(dang)中(zhong)(zhong)央(yang)(yang)(決策(ce))議(yi)事協調機(ji)構以及(ji)黨(dang)中(zhong)(zhong)央(yang)(yang)工(gong)作機(ji)關、黨(dang)中(zhong)(zhong)央(yang)(yang)直屬事業單位,黨(dang)中(zhong)(zhong)央(yang)(yang)批準設立(li)的黨(dang)組(黨(dang)委(wei)),各省、自治(zhi)區、直轄市黨(dang)委(wei)應(ying)當向黨(dang)中(zhong)(zhong)央(yang)(yang)報備(bei)黨(dang)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向地方黨委報備規范性文(wen)件的黨組(zu)織(zhi)范圍,參照前款(kuan)規定。

  第七條 中央紀(ji)律檢查委(wei)員(yuan)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ji)關(guan)(guan)、有(you)關(guan)(guan)中央國家機(ji)關(guan)(guan)部門黨組(黨委(wei))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本規(gui)定精神建立(li)系統內(nei)備(bei)案制(zhi)度(du)。

  黨中央明確規(gui)定(ding)黨組(zu)(zu)織(zhi)將其制定(ding)的黨內法(fa)規(gui)和規(gui)范性(xing)文件報(bao)送特定(ding)主體備(bei)查、審核的,從其規(gui)定(ding),同時(shi)有(you)關黨組(zu)(zu)織(zhi)還應當按(an)照本規(gui)定(ding)要(yao)求進行(xing)報(bao)備(bei)。

  逐步實行黨(dang)的基層組織向批(pi)準其(qi)設立的黨(dang)組織報備(bei)規范性文件(jian)。

  第三章 報備

  第八(ba)條(tiao) 應當(dang)報備(bei)(bei)的(de)黨內法規(gui)和(he)規(gui)范性文(wen)件(jian),自發布之(zhi)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guan)報備(bei)(bei)。

  未按(an)照規(gui)定時限報備的,審查(cha)機(ji)關應當責令其限期補報,必要時可以通報。

  第九條 報(bao)備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wen)件,應當(dang)提交(jiao)1份(fen)備案報(bao)告(gao)、正式(shi)文(wen)本和備案說(shuo)明(ming),裝訂(ding)成冊(ce),并(bing)報(bao)送(song)電子文(wen)本。

  備案說明應當寫(xie)明制定(ding)背(bei)景(jing)、政策創新及其依據、重要數據指(zhi)標來源、征求(qiu)意見、審(shen)議簽批(pi)等情況。

  第十(shi)條(tiao) 報(bao)備機關應當在每年(nian)2月1日前,將上一(yi)年(nian)度文件目錄(lu)報(bao)送審查(cha)機關備查(cha)。

  第四章 審查

  第(di)十一條 審(shen)查機關對符合審(shen)查要求的報備黨內法規(gui)(gui)和規(gui)(gui)范性文件(jian),應當予以登記,從(cong)下(xia)列方面進(jin)行審(shen)查:

  (一)政治性(xing)審查。包括(kuo)是(shi)否認真貫徹落實(shi)習(xi)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shi)否同(tong)黨(dang)(dang)的(de)基本(ben)理論、基本(ben)路線、基本(ben)方略相(xiang)一致,是(shi)否與黨(dang)(dang)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相(xiang)符合(he),是(shi)否嚴守黨(dang)(dang)的(de)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ju)等。

  (二(er))合(he)法(fa)(fa)合(he)規性審(shen)查。包括是(shi)否(fou)同(tong)憲法(fa)(fa)和(he)法(fa)(fa)律相一致,是(shi)否(fou)同(tong)黨(dang)章、上位(wei)黨(dang)內(nei)法(fa)(fa)規和(he)規范(fan)性文(wen)件相抵觸,是(shi)否(fou)與同(tong)位(wei)黨(dang)內(nei)法(fa)(fa)規和(he)規范(fan)性文(wen)件對同(tong)一事項的(de)規定(ding)相沖突,是(shi)否(fou)符合(he)制定(ding)權限和(he)程序,是(shi)否(fou)落實(shi)精簡文(wen)件、改進文(wen)風要求(qiu)等(deng)。

  (三)合理(li)性審查。包括是否(fou)(fou)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是否(fou)(fou)可能在社(she)會上造成重大負面影響(xiang),是否(fou)(fou)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等(deng)。

  (四)規(gui)范性審(shen)查。包括名稱使用是(shi)(shi)否(fou)適當,體(ti)例(li)格式是(shi)(shi)否(fou)正確(que),表述是(shi)(shi)否(fou)規(gui)范等(deng)。

  審查(cha)機關在審查(cha)中,應(ying)當注重保護(hu)有關地區和部(bu)門結合實際(ji)改革(ge)創新的積極性(xing)。

  第十二條 對內容復(fu)雜敏感、專業(ye)性(xing)強、涉及面廣的黨內法(fa)規和規范性(xing)文件,審查機(ji)關可(ke)以征求有關方面意(yi)見(jian)建(jian)議或者進行會商(shang)調研。

  人大常委(wei)會、政府、軍隊(dui)備(bei)(bei)案審(shen)(shen)查(cha)工作(zuo)機(ji)(ji)構(gou)(gou)發(fa)現黨內法規(gui)和規(gui)范性文件可能(neng)存(cun)在違法違規(gui)問題的,可以向同級黨委(wei)備(bei)(bei)案審(shen)(shen)查(cha)工作(zuo)機(ji)(ji)構(gou)(gou)提(ti)出(chu)審(shen)(shen)查(cha)建(jian)議(yi)。同級黨委(wei)備(bei)(bei)案審(shen)(shen)查(cha)工作(zuo)機(ji)(ji)構(gou)(gou)應當(dang)研究處理,并以適當(dang)方式反饋結(jie)果(guo)。

  第(di)十三條 針對審查(cha)中發現的問題或者(zhe)有(you)關(guan)(guan)方面的意見建議,審查(cha)機(ji)(ji)關(guan)(guan)可以要(yao)求(qiu)報備機(ji)(ji)關(guan)(guan)作(zuo)出說明。

  報備機(ji)關應當在規(gui)定(ding)時限內(nei)就有關事(shi)項說明理(li)由和依據,同時可以提出處理(li)措施(shi)。

  第五章 處理

  第十四條 審查(cha)機(ji)關(guan)(guan)應當根據不同(tong)情形,對報備(bei)的黨內法規和規范(fan)性文件作(zuo)出相應處理決定,并(bing)督促報備(bei)機(ji)關(guan)(guan)及(ji)時辦理。報備(bei)機(ji)關(guan)(guan)應當認(ren)真落實審查(cha)機(ji)關(guan)(guan)的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對審(shen)查中(zhong)沒(mei)有(you)發現(xian)問題的黨內法規(gui)(gui)和規(gui)(gui)范性文件,審(shen)查機關應當直接予以備(bei)案通過,并(bing)及(ji)時反饋報備(bei)機關。

  審查(cha)機關發現已經備案通過的黨(dang)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可以(yi)重新啟動(dong)審查(cha)程(cheng)序。

  第十六條 黨內法(fa)規和規范性文件(jian)沒有原則性問題,但(dan)存在下(xia)列(lie)情形(xing)之一(yi),審查機(ji)關(guan)可以予以備案通過,并向(xiang)報備機(ji)關(guan)提出建議:

  (一)有關規定(ding)基(ji)本合(he)法合(he)規,但(dan)需要在執行(xing)中(zhong)把握好(hao)尺(chi)度的(de);

  (二)有關(guan)規(gui)定(ding)實施后上(shang)級(ji)精神發生變化或者新的改革(ge)措施即(ji)將(jiang)出臺,需要報備機(ji)關(guan)了解(jie)掌握(wo)的;

  (三(san))有關方面提出的(de)意(yi)見建議具有較高參考(kao)價(jia)值的(de);

  (四)其他(ta)需要提(ti)出建議的情形。

  第十(shi)七條 黨內法(fa)規和規范性文件沒(mei)有原則性問題,但存在名稱使用、體例格式、文字(zi)表述等不規范情(qing)形(xing)的,審查機關(guan)可以(yi)予以(yi)備(bei)案通過,并(bing)將相關(guan)情(qing)況告知報備(bei)機關(guan)。

  報備機關(guan)多次出現不規范情形(xing)的,審(shen)查機關(guan)可以視情予以通報。

  第十(shi)八條(tiao) 黨內法(fa)規和規范性(xing)文(wen)件沒有原則性(xing)問(wen)題,但存在下列(lie)情形之一(yi),審查機關(guan)可以予以備(bei)案通過,并(bing)對報備(bei)機關(guan)進行書(shu)面(mian)提醒:

  (一)有(you)關(guan)政治表述不(bu)夠規范的(de);

  (二)有關規定(ding)在(zai)執(zhi)行中可能(neng)產生偏差或(huo)者引(yin)起(qi)誤(wu)解(jie)的;

  (三)有關規(gui)定不夠(gou)合理的;

  (四)制定程(cheng)序不規范的;

  (五)不(bu)符合精簡文件、改進文風(feng)要求的(de);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報(bao)(bao)備機(ji)關(guan)在收到書(shu)面提醒(xing)后應當(dang)主動整改,并(bing)將相(xiang)關(guan)情況(kuang)及時(shi)通(tong)知(zhi)有關(guan)方面,防范有關(guan)問題產生不利影響。審查機(ji)關(guan)要求報(bao)(bao)告處(chu)理情況(kuang)的,報(bao)(bao)備機(ji)關(guan)應當(dang)在收到書(shu)面提醒(xing)后30日內報(bao)(bao)告。

  第十九條 黨內(nei)法規和規范性文(wen)件存(cun)在(zai)下列情(qing)形(xing)之一,審查機(ji)關(guan)應當(dang)不予備案通過(guo),并要求(qiu)報備機(ji)關(guan)進(jin)行糾正:

  (一)違背(bei)黨章、黨的理論和路線方(fang)針政策的;

  (二(er))違反(fan)憲法和(he)法律的;

  (三)同(tong)上(shang)位(wei)黨(dang)內法(fa)規和(he)規范性(xing)文件相抵觸的(de);

  (四(si))明顯不合理(li)的;

  (五)不符(fu)合制定(ding)權限的;

  (六(liu))其他需要糾正的(de)情形。

  對審查發現的問(wen)題,審查機(ji)關可以發函要求報(bao)(bao)備(bei)機(ji)關糾正(zheng),也可以由報(bao)(bao)備(bei)機(ji)關主(zhu)動(dong)糾正(zheng)。糾正(zheng)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發補(bu)充文件等方式。

  報備機關(guan)應(ying)當在收到糾正要求后30日內報告相關(guan)處(chu)理(li)情(qing)況,對復雜敏感、容易產生不利影響的事(shi)項,應(ying)當及(ji)時(shi)會同有關(guan)方面采(cai)取有效措施(shi)妥善處(chu)理(li)。

  糾正后的(de)(de)黨內法(fa)規(gui)和(he)規(gui)范(fan)性(xing)文件(jian)符合(he)要(yao)求的(de)(de),審查(cha)機(ji)關(guan)(guan)按程(cheng)序(xu)予以備(bei)案(an)通過。報備(bei)機(ji)關(guan)(guan)未在規(gui)定時限(xian)內糾正問題或者報告(gao)有(you)關(guan)(guan)糾正措施,且無正當理由的(de)(de),審查(cha)機(ji)關(guan)(guan)可以作出撤(che)銷相關(guan)(guan)黨內法(fa)規(gui)和(he)規(gui)范(fan)性(xing)文件(jian)的(de)(de)決定。

  第二十條 審查(cha)機關(guan)對報(bao)備的黨(dang)內法(fa)規(gui)(gui)和規(gui)(gui)范性文件作出審查(cha)處理決(jue)定,應當按照規(gui)(gui)定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二十(shi)一條(tiao) 對未(wei)發現問題(ti)的(de)(de)黨(dang)內法規(gui)和規(gui)范性文件,審(shen)查機關(guan)一般(ban)在(zai)30日內完成(cheng)審(shen)查處(chu)理(li)工(gong)作。發現可能存在(zai)問題(ti)的(de)(de),可以適當延長審(shen)查處(chu)理(li)時間,但一般(ban)不超過3個月。

  備案(an)審查(cha)工作有關資料應當(dang)及(ji)時(shi)存(cun)檔備查(cha)。

  第二(er)十(shi)二(er)條 審(shen)查機關應當及時梳理(li)總結審(shen)查中發現的問題,加強綜合分析(xi)利用,推動(dong)完善制度(du)、改進工(gong)作。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du)

  第二十三條 加強備(bei)案(an)審查工作(zuo)信息化建(jian)設,建(jian)立健全(quan)覆(fu)蓋全(quan)面、互(hu)聯互(hu)通、功能完備(bei)、操作(zuo)便捷的備(bei)案(an)專網,提高備(bei)案(an)審查工作(zuo)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備案審(shen)查(cha)工作情況的監督(du)檢查(cha)、考核評價、表彰獎勵,相關結(jie)果在一定范(fan)圍內通報。

  第二十(shi)五條 實行黨內法規(gui)(gui)和(he)規(gui)(gui)范性文(wen)件備案審查(cha)責任追究(jiu)制度(du)。有下列情形之一(yi),應當依規(gui)(gui)依紀(ji)追究(jiu)有關(guan)黨組織、黨員領導(dao)干(gan)部以(yi)及工作人(ren)員的(de)責任:

  (一)履行政(zheng)治責任(ren)不(bu)到位,對備案審(shen)查工作不(bu)重視不(bu)部署,組織(zhi)領導不(bu)力,造(zao)成嚴(yan)重后(hou)果的;

  (二)違反報(bao)備(bei)工(gong)作(zuo)程序(xu)和時限要求,報(bao)備(bei)不(bu)規范、不(bu)及時甚至不(bu)報(bao)備(bei),或(huo)者對審查機關(guan)指(zhi)出的問題(ti)拒不(bu)整改或(huo)者整改不(bu)及時、不(bu)到位,造(zao)成(cheng)嚴重(zhong)后果的;

  (三)違(wei)反(fan)審查工作程(cheng)序和時限要求,審查不規范、不及時或者出現明(ming)顯錯誤,造成嚴重后果(guo)的(de);

  (四)其他應當追究(jiu)責任的情(qing)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shi)六(liu)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yi)根據本規(gui)(gui)定,制定軍隊黨內(nei)法規(gui)(gui)和規(gui)(gui)范性文(wen)件(jian)備(bei)案(an)審查辦法。

  第二(er)十(shi)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ting)負(fu)責解釋(shi)。

  第二十八條(tiao) 本(ben)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