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 監察部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沒收追繳違紀違法款物管理的通知

(1998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監察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中直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軍委紀委:

  加強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有利于建設高素質的執紀執法隊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8〕14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對紀檢監察機關暫予扣留、封存、沒收、追繳違紀違法款物的管理,全面落實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的各項規定。

  一、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六)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辦法》的規定,對紀檢監察機關直接查辦的或牽頭組織其他部門聯合查辦的違紀違法案件中涉及的違紀違法款物,依法應當予以沒收、追繳的,要及時沒收、追繳;確需采取暫予扣留、封存措施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做到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又盡量挽回經濟損失。

  二、沒收、追繳違紀違法款物,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票據。辦案處室經手的沒收、追繳款物,一律交由機關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機關財務部門應有專人管理,設立專門賬戶。暫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應有專人妥善管理。

  三、要按規定及時將違紀違法款物上繳國庫,或及時退還給原財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準截留、挪用、侵占、私分,不準將違紀違法款設立“小金庫”。

  四、建立健全對違紀違法款物收繳和管理的制度,進一步加強規范化管理,堵塞漏洞,防微杜漸。

  五、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收繳的違紀違法款物的,依照有關黨紀政紀條規進行嚴肅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六、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對違紀違法款物的收繳和管理進行一次認真清理,發現問題,限期糾正。各單位要于年底前將有關清理情況報中央紀委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