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

200862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組織人事部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軍委紀委:

為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行為,鼓勵其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同時,防止其可能利用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文件精神,現對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行為通知如下:

一、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因其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在一定時間內仍有較大影響,對其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行為必須嚴格限制。

二、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不得從事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可以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不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

三、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按照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必須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征得該干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同意,并由該干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征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意見后,再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應由本人向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報告,并由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向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時抄報中央紀委。

四、中管干部辭去公職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可以領取相應報酬,具體數額應當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五、中管干部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不得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其工作費用。

六、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已擔任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應辭去所擔任的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現已擔任與本人原工作業務不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規定程序的,要抓緊履行相應程序。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已經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據本通知執行。

八、其他黨員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九、各地區各部門于2008年年底前將執行本通知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分別報告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